近日,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試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明確工程款支付責任
1.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嚴格執行《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東建價〔2021〕1號),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3.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在項目開工一個月內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行政事業性國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人工費用
1、建設單位應每月足額(且不得低于每期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的20%)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
2、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而不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總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規定代發工資。
強化建設單位行為管理措施
1.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報建證明),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足額撥付人工費用的,扣除建設單位信用分,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3.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經催告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可動用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
4.政府投資項目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理;發展改革部門對未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導致政府工程項目拖欠工資款的園區(鎮街)不再批準新建政府項目;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加強資金監管。
依法查處,打擊非法討薪
任何企業或個人涉嫌惡意討薪、虛假討薪或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的,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行為的,市、園區(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的“誠信管理”、“勞資事件處理記錄”模塊中錄入,并提請項目所在地公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鼓勵有關人員舉報非法討薪行為。
關于加強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試行)
各園區(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企業: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和省根治欠薪有關工作部署,采取更有效舉措切實保障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農民工合法權益,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機制,壓實主體責任
(一)明確工程款支付責任
1.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2.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嚴格執行《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東建價〔2021〕1號),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強化結算周期與進度款支付節點相銜接。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進度款支付至節點工程審定結算價款的97%,且不超出已完工程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
3.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在項目開工一個月內支付工程預付款,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行政事業性國有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明確人工費用及工資支付責任
1.總包單位應按規定開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制度;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務用工實施監管,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總包單位管理人員工資不得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發放。
2.建設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審核和監督,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每月足額(且不得低于每期已完成工程量價款的20%)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而不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總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規定代發工資。
(三)明確實名制落實責任
1.總包單位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對分包單位實名制工作實施統一管理。配備符合要求的實名制考勤設備和實名制管理人員,實名制管理人員(可由勞資專管員兼任)負責現場人員信息采集錄入、考勤信息管理、設備日常檢查和維護、配合做好工資發放和全過程動態管理實名制系統等工作。
2.分包單位(包括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土石方分包、大型機械設備出租單位等)應按合同約定,對本企業施工范圍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人員進場前,須與所有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計算方式(含確定工程量和人工費用的方法,材料費不得計入工人工資,機械臺班費中的機上人工費應單列)、所得稅代扣代繳事項、支付時間、委托總包單位代發等事項,嚴格按照勞動關系進行管理,配合總包單位將班組所有人員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
3.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實名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可委托監理單位對實名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明確工資保函開立責任
總包單位應當按規定開立農民工工資保函;動用保函后,總包單位應按規定開立新保函。
(五)明確退場管理責任
現場人員退場時,總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及時在實名制管理系統為其辦理退場登記,填報登記退場日期、用工評價和誠信記錄,與每個工人和班組簽訂退場工資結清確認書,結清工人工資。分包單位應配合總包單位(承包單位)做好有關工作。
二、強化措施,狠抓責任落實
(一)強化建設單位行為管理措施
1.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施工報建證明),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2.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足額撥付人工費用的,扣除建設單位信用分,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七條進行處罰。
3.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應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經催告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可動用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
4.政府投資項目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工人工資的,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據《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理;發展改革部門對未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導致政府工程項目拖欠工資款的園區(鎮街)不再批準新建政府項目;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加強資金監管。
5.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發生拖欠人工費用的,不得辦理銷售手續;辦理銷售手續后發生拖欠工程進度款和人工費用的,將降低房地產開發商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等級,加強預售款資金使用用途監管;對于長期拖欠人工費用的開發商,將其主要負責人列入失信人名單,在“信用中國”進行公示。
(二)強化各責任企業行為管理措施
1.在建設工程監督交底時,總包單位無法提供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三方監管協議的,由建設工程監督部門對項目簽發停工通知書,待有關材料補正后方可施工。
2.責任企業(含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等,以下同)未按規定落實實名制管理、工人工資保函、分賬管理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工作要求的,依據《關于轉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法律責任條款行政執法指引〉的通知》(粵治欠辦函〔2021〕3號)的規定,按職責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線索的,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對責任企業進行查處。
3.責任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配合協調處理的,住房建設主管部門發出《不良行為行政處理告知書》;仍不配合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不良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給予扣除信用分值1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3個月、抄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企業注冊地行業主管部門、推送至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依法曝光等處理。
4.總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第十九條,啟用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
5.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企業實施信用懲戒。
(1)因拖欠工人工資被省級人民政府(部門)通報的,給予扣除信用分值1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3個月處理。
(2)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給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3個月處理。
(3)經認定,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含施工、監理)等違法行為的,給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3個月處理。
(4)因拖欠工人工資被國家有關部門通報的,給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3個月處理。
(5)責任企業有關人員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扣除信用分值2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3個月處理。
(6)因欠薪問題引發重大群體性、惡性案(事)件或極端事件的,給予扣除信用分值500分、暫停使用信用分值6個月處理。
存在第2~5點行為的,一律取消責任企業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依法查處,打擊非法討薪
任何企業或個人涉嫌惡意討薪、虛假討薪或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的,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行為的,市、園區(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的“誠信管理”、“勞資事件處理記錄”模塊中錄入,并提請項目所在地公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鼓勵有關人員舉報非法討薪行為。
四、厘清職責,落實監管責任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
1.協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督辦處理提級欠薪案件、重大欠薪案件等。
2.對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的案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或處罰。
3.將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給予限制。
4.按上級要求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其他工作。
(二)園區(鎮街)職責
1.完善屬地房屋市政工程領域勞資糾紛應急處置預案,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專人跟蹤督辦,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提高輿情風險敏銳性和判斷力,同步處置線上線下欠薪輿情,將欠薪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2.發生工人到市級及以上部門上訪時,工程屬地園區(鎮街)應根據省信訪聯席辦《廣東省人民來訪接待廳分類處理群眾來訪反映事項補充規定(試行)》要求,委派相應級別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件。
3.依據《信訪工作條例》和《關于開展“莞薪無憂”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東治欠發〔2022〕2號),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指導各村(社區)加強小型房建工程、建筑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和房屋修繕加固工程、污水處理工程等限額以下工程管理,要求各限額工程開工前到所在村(社區、物業服務企業)進行開工登記,涉及改動主體結構的應到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切實加強限額工程工人工資監管,建立聯合調處機制,對于各村(社區)報告的勞資糾紛事件,落實專人密切跟蹤,了解進展情況、及時介入協調處理,確保農民工工資問題妥善解決。
4.暢通勞資糾紛舉報熱線和郵箱,在維權信息告示牌公示舉報途徑,鼓勵項目從業人員、社會群眾舉報施工現場存在的勞資糾紛。
(三)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
各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落實園區(鎮街)有關工作安排外,還應做好如下工作:
1.強化工地現場監管職責,加強在建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工人工資支付、工人工資保證金(保函)、工程款支付擔保及人工費用支付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檢查,督促責任企業嚴格落實。
2.協同屬地人社分局組織處理勞資糾紛,形成會議紀要,建立欠薪臺賬,落實專人負責。跟蹤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協調處理的欠薪事件。
3.依法依規調查工程所在地發承包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的,提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進行行政處罰。
4.加大對企業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力度,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對項目經理、勞資專管員進行重點培訓和各項目管理人員實施全員培訓。
5.保持工作人員穩定,配備不少于2名行政執法人員,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名制管理、建筑市場行為、發承包等行為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行政調查等工作。
五、強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
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工作的,我局將對所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發出工作提醒函;對仍不落實有關工作的,約談相關責任人,取消該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該年度工作量化評價先進單位評選資格,并作全市通報處理;對約談后仍不落實工作或發現監管人員存在執行不力、不作為、亂作為和監管不到位等情形的,提請市紀委監委駐局紀檢監察組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1月16日
建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是一家甲級監理公司,公司具備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市政行業(橋梁工程)乙級設計資質、市政行業(道路工程)乙級設計資質、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設計資質;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乙級、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更多工程監理詳情關注建基官網http://www.9pmwjn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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