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23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和支付!
12月14日,上海市住建委等7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截至上海發文,關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全國已有31省市發布相關政策文件。
1、建設單位是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
2、本市施工總承包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
1、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以結合項目實際確定,除樁基工程外,建設期間應至少進行一次施工過程結算。
2、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劃分,可以按照已完成質量驗收的重點分部工程來確定。
如:樁基工程、±0.00以下地下結構工程(含基坑圍護工程)、±0.00以上主體結構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安裝工程等。
施工過程結算周期
1、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
2、施工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期限均為建設單位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遞交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之日起28天。
3、建設單位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
預付款必須以貨幣方式支付!
1、建設單位應當以貨幣支付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預付款必須以貨幣方式支付。
2、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強制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等)接受商業承兌匯票等非貨幣支付方式。
3、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期限均為建設單位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遞交的付款申請后14天內。
4、建設單位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且影響施工單位繼續施工的,施工單位有權暫停施工并相應順延工程日期,同時有權要求建設單位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竣工結算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竣工結算,除建設工程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國家、本市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或扣留工程價款的依據。